著作权的元素相同著作权侵权纠纷—代理被告结果不侵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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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 0483 民初 483 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xx华,女,19xx3 7 22 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xxxxxx252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元,浙江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xxx06 xx8 号二单元 x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xxxxxx668。法定代表人:刘xx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xx华与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12 31 日作出(2021)浙 0483民诉前调 84xx 号民事裁定,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1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 2021 4 29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2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xxxxx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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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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