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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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19-09-16
    • 代理方:提起撤三申请方
    • 结果:撤三成功
    律师价值: 委托人将商标名称发过来之后,进行商标查询工作,检索到在先有阻碍商标乐其雅申请在先,通过多方查找数据并了解情况,推测此商标权利人很有可能未使用过商标,并且此商标注册时间已经满三年,委托人听取我们的建议撤三加新申请同时进行,最终我方撤三申请成功,附上商标评审委决定书
  • 2019-09-19
    • 代理方:被无效方商标权利人
    • 结果: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律师价值: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5日对第19932604号"JOIN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局予以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焦点间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1、2, 引证商标的四、五申请注册日分别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8日, 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6年5月12日,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引证商标四、五在先商标权的主张, 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 2020-10-26
    • 代理方:异议申请方
    • 结果: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价值: 被异议人是异议方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在合作后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异议申请人决定中止与被异议人的合作,被异议人基于这种情况,抢先一步在中国申请商标,在公告异议公示期内被布雷德威尔有限公司发现,遂提起商标异议,商标局认可了我方提供的代理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被异议方知晓异议方商标的存在,最终决定:第34588785号“BREEDWELL”商标不予注册
  • 2020-10-26
    • 代理方:异议申请方
    • 结果: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价值: 争议商标权利人实际是在美国硅谷完成了产品的研发,应中国活动的邀请,在中国区域宣传并介绍商标产品,活动结束之后回到了美国,未曾想被有心人士捕捉到商标信息,被抢先一步在中国申请,我们提出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具有一定影响力虽没有被采纳,经我方深入核查,发现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部分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所以商标局认可了我方提出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的观点,驳回第30152565号“MIRRAVIZ”
  • 2020-12-02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创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0890277号 “创购“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3.依法判令三被告在《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30000元;5.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2年5月申请注册第35类“创购”商标,商标局于201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0890277号,其中核准的服务包含
  • 2019-08-20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调解
    律师价值: 据了解我方委托人是韩国品牌正规的经销商购买,代购至国内。但是确实不了解斐乐品牌已由最初的意大利品牌全球分别售卖,大陆卖给了安踏集团,而韩国仍属于韩国斐乐。如此代购行为确实构成侵犯商标权。由于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很高,无法和解,建议客户积极应诉,主动搜集证据,在我们的努力下法官认可了我方代购的事实,是法院同批FILA斐乐体育案件唯一承认代购身份,判赔金额最少的一家,且在一审结束之后积极和解,在多方协调下,最终和解金额远低于判赔金额。
  • 2019-07-22
    • 代理方:被无效方
    • 结果: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律师价值: 布雷德威尔是一家美国BREEDWELL公司,此先并未申请商标,与杭州经销商在签订续约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从而决定放弃与其合作,此后发现在此经销商在中国申请了公司字号商标,找到我们寻求解决办法,建议异议申请,提交相关代理经销证明,以及在先使用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决定不予注册此商标。
  • 2019-08-20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诉中
    律师价值: 据了解,我方原告比被告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被告在原告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了商标使用证据,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使用权是可以对抗后注册的商标权的。但是我方的需求是在使用的商标前面加上区别标识,如地域名称等,以做区别,这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 2019-07-22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在天猫等电商平台上,中国的经销商发现存在同样品牌商标的松露酱产品,且包装与意大利乐琪雅的包装也基本一致,只是在包装盒上有细微差距,不仔细看还分辨不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受到消费者的投诉,说这次购买的产品与之前的口味有较大差距,基于此,委托方想找到相关生产厂家,遏制源头,委托我方开始维权,在案件中间调查过程中,也确实查到了相关厂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方式处理,此案法院也最终支持我方代理意见,附上相关民事判决书。
  • 2021-02-24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不用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人在淘宝以及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自有经营雀之星清洁剂产品,在多年之前曾申请过雀友之星商标,原告因委托人曾申请过雀友之星,主张委托人属于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在案件沟通过程中得知,虽然雀友为知名商标,但实际在清洁剂商品中,我方委托人雀之星的商品在全网销量是排前的,远高于原告商标商品,申请的雀友之星商标也是在原代理机构的建议下申请的,并非主观恶意申请,实际经营过程中也从未使用过雀友二字,建议客户积极应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结果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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