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需要证明两点:
一是非公知信,二是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此前一位某某帮助某市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约定知识产权归软件公司所有。开发交付完成之后,某某与他人在其它城市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某某利用在前的研发成果,稍加改动,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依靠此软件获得了百万元利润。与此同时上一家软件公司却因此损失惨重。
经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家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最终认定:两家公司的软件属于同一种产品的不同版本。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某某最终交代了利用软件谋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事实。经公诉和审理,赵某最终被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