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3民初14号
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易嘉
人民陪审员杨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