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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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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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21-03-04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我方代理原告商标华太huatai,被告主张用的是华乐huale,我方华太商标于1997年注册,且委托人投巨资在 CCTV1《东方时空》,CCTV2《中国财经报道》,CCTV4《走遍中国》,CCTV 新闻频道的《朝闻天下》《19:30天气预报》,CCTV3 的《欢乐中国行》《快乐驿站》等栏目上进行广告宣传,并成为央视强档栏目《星光大道》2009 年度总决赛选手奖品独家赞助商,2010 年度赞助商,在京沪高速上设立多处大幅路桥广告牌等,并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 2021-03-17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服务零售类商标会比产品类商标更难发现以及取证,我方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对现场现状进行了取证固定,这个案件被告辩称他们有第35类的商标,但是实际上他们注册下来的服务只有药品批发零售的服务,其它服务都是被驳回的,实际是我方在先注册了销售、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且被告之前与我方人员接触过,被告盗取了我方发展方向,且将我方宣传的视频以及图片等大量的宣传,并请了多位明星加持办理过几次盛典晚会,造成市面都以为被告才是商标权利方,对我方造成重大影响,无法正常市场运营,遂起诉被告,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 2021-06-1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商标权利人为意大利公司,在国内申请的商标,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平台上销售假冒商品,对方商品包装与我方商品包装几乎一模一样,只有商标再设计感上稍有差别,比我方商标印刷的更为粗糙,被告在平台上销售价格与我方产品价格一样,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情况,此案被告所销售商品为松露酱,因松露酱商品为非规范性商品,我方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只能挑选类似群组商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所销售商品与我方商标注册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支持我方胜诉
  • 2022-03-01
    • 代理方: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申请的商标在我方代理之后,商标名称为高度近似,在市场上已构成了一定的混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对原告申请商标的无效申请工作,认定对方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提出相应证据,最终商评委支持我方,无效了该商标,原告不服,提起起诉,最终法院还是认可我方主张,驳回原告诉求,继续无效该商标,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是不可撼动,只要是合理案由,都是可以主张自己的主张的。
  • 2022-03-28
    • 代理方: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在袜、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由于在其余商品上未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袜、皮裤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 2022-08-24
    • 代理方:无效宣告申请方
    • 结果:无效宣告成功
    律师价值: 引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主张争议商标为纯文字“美院堡”,其中“美院”一般指“美术学院”,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美术学院”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合议组最终支持我方,予以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 2023-07-3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被告在阿里巴巴及拼多多平台开设并授权多个店铺销售并许诺销售近似商标华量hualing电池,原告商标为huatai,原告主张被告涉案产品的包装采用的与原告涉案商标红白黑排列基本一致,且各元素的排列位置及大小构成基本相同,原告经过20余年的积极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 2023-07-31
    • 代理方:原审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我方主张诉争商标为引证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具有一定关联,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属于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两商标构成近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 2023-12-18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调解
    律师价值: 被告在义乌商贸城经营侵害我方原告huatai商标及电池装潢不正当竞争,虽被告在电池上标注的为huaXX,非与我方原告一模一样,但其电池包装上的颜色、字段排列顺序、黑色条线等设计均与我方华太电池一样,最终法院支持我方原告胜诉,在法院调解下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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