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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判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
答: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商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0年6月7日实施-冯燕青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统一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法院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
使用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姓名/域名等,是否侵权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专利
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资金补助
冯燕青律师是杭州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十余年知产法律服务经验,优秀的双证律师,商业秘密律师,商标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律师,专利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专注于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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