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硅胶灯(萌兔)”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浙江省高院允许原审被告撤诉(不用赔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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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99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政,住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长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经营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溪东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政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以下简称蓝光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全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蓝光厂于2019年3月16日以于余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余政亦同意蓝光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蓝光厂在本案审理期限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审裁定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余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亦菲

审判员    陈  为

审判员    郭剑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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