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民初249号
原告:杨瑞顺,男,1980 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古渔村。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大田县蓬明艳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 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16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4MK4M60。
经营者:朱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瑞顺与被告大田县蓬明艳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6 月20 日立案。原告杨瑞顺于2022年8 月12 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瑞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杨瑞顺负担。
审判长吴振泉
审判员黄国庆
审判员曾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