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被被告申请专利的权属纠纷0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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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沪 73 民初 180

原告:毛飞锋,男,1982 12 30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 211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兰建,男,1980 8 2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李兴镇谢三官村委会谢三官128 号。

被告:上海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 469 2 1243 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侠,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上海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芷昌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1 1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3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被告谢兰建、上海芷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飞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名称为“空调扇”,专利号为ZL201930040914.4 的外观设计专利为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毛飞锋于2018 年下半年起与被告谢兰建合作运营冷风扇产品。由原告毛飞锋负责产品设计和生产,被告谢兰建负责投资和销售。2018 11 3 日,原告毛飞锋与案外人杭州米格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米格公司)签署协议,由杭州米格公司为其设计涉案的两款冷风扇,米格公司于 2018 1118日将设计稿和用于申请专利的图发送给原告毛飞锋。2018 11 19 日,原告毛飞锋将设计稿和用于申请专利的图发送给被告谢兰建,由其申请专利。2019 1 10 日,毛飞锋与谢兰建补充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两款产品,谢兰建投资和销售,毛飞锋负责成品生产,模具双方共有,设计费、知识产权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任意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2019 1 24 日,被告谢兰建以其控制的公司被告上海芷昌公司的名义将合作协议涉及的两款产品申请了包括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和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2019 3 1 日,被告谢兰建与原告毛飞锋结算,两人各承担一半专利费用人民币2,000 元(以下币种相同)。2019 10 月,被告谢兰建退出合作,原告毛飞锋将被告支付的全部投资款项,及被告承担的一半设计费和知识产权费用(专利费)等全部退还。双方约定退还款项后,被告谢兰建应将涉案专利权转至原告名下。然而经过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没有将涉案专利权归还给原告。

被告谢兰建、上海芷昌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认可涉案专利应由被告所有;第二,涉案专利系被告的创造性成果;第三,被告就涉案专利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第四,原告开发的模具与被告的思路、市场需求相差较大,被告同意将模具转让给原告,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权属无关;第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第六,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第七,被告同意转让涉案专利权是附条件的,即双方需要协商合理的价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 11 3 日,原告(甲方,合同上为毛飞凤)与案外人杭州米格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冷暖风扇项目开发”,单价 2 万元,数量 1 件;第五条约定被甲方选定的设计方案,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可享有设计署名权和宣传权。同年 11 17 日,原告向杭州米格公司支付 2 万元。11 18 日,杭州米格公司发送“高配款-专利图”“三维文件”(见附图一)。

2019 1 10 日,被告谢兰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1.甲方出资拾柒万元模具款给乙方供乙方开产品模具使用;乙方主要负责成品的市场销售,销售信息需报备给甲方;其它生产制作事宜及所需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生产制作成本摊销到成品产品成本内;2.乙方负责成品的生产费用(模具制作、营销费用、零件采购、组装生产、人员工资及所需厂地,所有生产所需开销)及营销费用;3.本合作项目共计一套模具生产出两款产品(共 24 副零部件模具),总费用共计叁拾肆万元整;模具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模具制作由乙方负责,并能实现正常生产;如模具达不到正常生产要求,乙方应退回甲方付给乙方的拾柒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损失伍万元整。该协议附有产品图片(见附图二)。

2019 1 24 日,被告上海芷昌公司申请名称为“空调扇” 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1930040914.4,授权公告日 2019 5 21 日(见附图三)。

根据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9 3 1 日,谢兰建:手板 8500÷2=4250,专利(2 个外观 1 个实用新型)4000÷2=20004250-2000=2250。我还应该付你 2,250元,对吧。毛飞锋:对的。10 14 日,谢兰建向毛飞锋发送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三张专利证书。10 31 日,谢兰建:对下新款投资的钱数,模具 17 万、外观设计费 1 万、手板 4250、专利2000、离线语音控制版 3000,共 189,250 元。毛飞锋:离线语音控制板中文可以用吗?谢兰建:中文英文都可以的。毛飞锋:好,到时都转让一下。谢兰建:这个放心,既然说好的话肯定全力配合,本身就是你的东西。这东西前期都是给你帮忙的,你到时候价格不给我的话,彻底没法弄,我前期自己花那么多钱,现在已转给你不都是给你做的事吗?毛飞锋:你放心好了,该给你的东西我一定会给你的,这个平台也是你给我搞起来的,这点东西我是知道的。同日,被告谢兰建向原告汇款 97,822.5 元,附言:1530台全款减新款投资 189,250 元。11 22 日,毛飞锋:谢总什么时候有空,把新款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一下。谢兰建:我回上海再说。

2021 8 28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谢兰建发送律师函,载明:2018 年下半年,你与毛飞锋协商共同开发冷暖型空调扇,并一起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设计、研发。2019 1 10 日,你与毛飞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生产销售冷暖型空调扇,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一套模具生产出两款产品,模具费为34 万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 17 万元人民币;产品外观设计由毛飞锋出面与设计公司洽谈,产品设计费、手板费用、知识产权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协议还约定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协议内容,如有泄露披露方需向对方支付 50 万元作为赔偿。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模具由毛飞锋保管,合作项目涉及的专利权(2 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1 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你申请并持有。2019 10 31 日你退出该项目合作,毛飞锋已将你前期在项目合作中投入的全部款项通过在应付货款中扣除的方式支付给你,你承诺会将专利权转让给毛飞锋,但经多次催促未果。经查,你已将上述所述的 3 个专利权登记在上海芷昌公司名下,该行为已违反协议的约定,你已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应归原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告毛飞锋与案外人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以及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有关“模具费、产品设计费、手板费用、知识产权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的约定,涉案专利原本应归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共有。第二,根据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毛飞锋已经将被告谢兰建承担的模具费、设计费以及专利申请费退还给被告谢兰建,而且在双方的沟通中,被告谢兰建亦表示会将涉案专利转让给原告。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优势,证明被告谢兰建同意将涉案专利转让给原告。第三,虽然被告谢兰建声称涉案专利转让是附条件的,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谢兰建的主张,亦无证据证明被告谢兰建所称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最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虽然是被告上海芷昌公司,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图片、原告毛飞锋与被告谢兰建的沟通记录,可以证明涉案专利即为原告毛飞锋和被告谢兰建合作所指向的专利。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意见,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其为涉案专利支付年费的意见,本院认为,相关费用并无明确约定,如果被告认为应由双方负担,其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名称为“空调扇”,专利号为 ZL201930040914.4 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毛飞锋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 元,由被告谢兰建、上海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凌宗亮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邵望蕴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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