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产品的生产厂家对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虽最终的决定书未能无效掉本案专利,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作出了明确的决定要点:对于酒杯架,由于其整体材质均是透明材料,使酒杯架所有部位均可以被看到,同时底座下面的三个水晶球支脚与顶部水晶球把手上下相互呼应,形成整体的光影视觉效果,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其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被告产品针对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均有不同,因此在诉讼策略上我们主要采取产品有显著不同不侵权的专利应诉策略,在已有的无效宣告决定书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在先专利文献及在先公开证据,进一步证明杯架整体为透明材质,多层结构中间为柱体结构,顶部有水晶球把手的设计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国内外公开,属于本领域惯常设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官的调解下选择主动撤案,附本案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民初892号
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浦江县乾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宝掌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卢x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恒x(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千寻雅致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近湖七路32号卓越浅水湾22栋1722。
法定代表人:任x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悦,浙江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千寻雅致文化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江乾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联倘
人民陪审员朱芳
人民陪审员林鑫
二 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