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旭锋。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锋与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陈旭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