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锋与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侵权(不用赔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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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8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旭锋。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锋与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锋于20164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陈旭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


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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