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浙0108民初2561号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351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燕青,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宝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XXXX19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8311A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88MRX4。
经营者:陈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XXXXXXXX幢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XXXXXX19。
被告:姜香妹,女,19XX年XX月1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东阳市白XXXXXX区1幢XX单元1XX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XXXXXXXXX29。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X,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X,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xx,滕XX,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姜香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被告姜香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电池;
二、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经营者陈奇)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10万元;
三、若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经营者陈奇)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需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倪晓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