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似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

    相似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缺少任一条件则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1、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复制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在证明被诉侵权人接触了作品的情况下,比较被控侵权对象与原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上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比较。
    3、根据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固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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