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司法运用实践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加排除合理解释”的原则: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即需要对双方的软件进行对比,即同一性鉴定,在司法程序中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来鉴定的。


    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一般用高级语言编写,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目标程序是指对源程序进行翻译后使计算机能够读的文本文件即机读文本。同一个源文本可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目标文本,但目标文本可以说是通过机器进行翻译产生目标文本文件,这个过程没有加入人的原创性,不属于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程序最关键的是源文本,对于由源文本所产生的目标文本的著作权也应属于源文本的著作权人。即在对比原被告双方软件时,即使目标程序不一样,只要源程序达到一定的相似比例,就应当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权利人对"接触"的举证应该只要求证明到"接触"的可能性即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此后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了侵权嫌疑人,由此提出"合理来源的解释".如提不出,则可判定其构成侵权.


    排除合理解释是指被控侵权人无法对其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相同做出合理的不侵权解释。通过上述四个步骤即可证明行为人侵权。当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抽象性,软件具有实质性相似还是相当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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