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或原料是上家提供的,是否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的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解释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在实践专利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大部分失败,因大部分企业未形成良好的档案收集整理管理的工作,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的迅速,如天猫、淘宝、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等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发展的非常迅猛,吸引了大批的实际以销售为主体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这个群体基本都不生产产品,大部分直接从阿里巴巴进货或者线下从生产商手中进货销售;还有一部分企业通过招标或其它购买的方式从第三方购销设备使用等。
          电商平台的销售者,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过程中,主张合法来源需要提供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物流信息、产品为正规产品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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