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专利判决如何上诉?

    一审诉讼过程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诉讼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目前很多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专利诉讼时间,无故乱提管辖权异议,近期贵州高院公众号7月26日发布消息《江苏一公司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罚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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