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比商标申请日更早的使用证据,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未注册先使用后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情况,同时也经常在工商程序或法院程序中经常收到商标侵权的问题,我国为了制止这种抢注行为,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再原商品或者服务商使用该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权.jpg

    一、构成商标先使用权的要件如下:
    1、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证据材料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在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商品相同或类似
    4、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品中使用该商标属于连续不中断的情况
    5、在先使用需属于善意的行为
    二、在先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对抗商标注册权利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依据该规定,如果争议商标属于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且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是,在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后,如果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中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间超过3年的,不得继续使用,不得再以在先使用权提起抗辩。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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