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20-08-04
    • 代理方:无效宣告答辩方
    • 结果:无效宣告成功守住专利权
    律师价值: 被告在收到法院起诉文件之后,很快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外观专利无效,通过对对方提出的专利无效证据以及理由分析,对方搜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材料的公开性,评价创造性有问题,且找到几篇对比专利文献也是比我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由此看出对方机构的不专业性,整体是对我方有利的,我方积极准备应诉,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也支持我方答辩意见,维持专利有效,附上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
  • 2020-09-27
    • 代理方:被提无效方
    • 结果:无效宣告成功守住专利权
    律师价值: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于判断该信息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需要结合微信用户情况、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等综合判断。如果基于现有证据不能够从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推广产品、具有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则不应认为其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 2020-10-27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不用赔偿
    律师价值: 与委托人在沟通过程中,得到一些案件信息,这个产品最早的时候是在德国,通过案件线索,我们找到一篇比专利更早的新浪微博,但由于微博图片手握切片器的部分结构被挡住,所以跟客户在分析案情的时候说明有风险,建议做专利检索,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找到一篇先于在中国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关于切片器的结构权利要求中都叙述的很清楚,案件走向其实已经很明晰了,我方提供了在先微博以及在先实用专利授权文本给予法院,原告在开庭前自愿撤诉,最终为委托人重新赢得了市场,原告在实际起诉过程中是实用和外观都一起起诉的,附上相应民事裁定书
  • 2020-11-30
    • 代理方:第三方
    • 结果:守住专利权
    律师价值: 本院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微信这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提供的一项社交功能,其开放对象既有互为通讯好友的基本要求,亦存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可见范围的功能,其对于朋友圈内发布的内容的分享范围提供了较强的可控操作。微信朋友圈的这种功能设置使得拥有其特定的用户群体,亦能够表现其相应的行为习惯。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判断该信息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需要基于微信朋友圈自身特点,亦需要结合微信用户情况、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等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根据该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的连续性和
  • 2021-02-23
    • 代理方:无效宣告方
    • 结果:和解撤诉
    律师价值: 委托人手上有多家淘宝店铺以及其它店铺,线上运营这块突然爆火的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多次遭到专利权人的专利投诉,多家店铺产品面临全部下架风险,客户想继续经营产品,向我们寻求解决方案,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这款产品最早是在韩国出来的,而且在韩国综艺上爆火的,然后才进入到中国,直觉上这款产品有可能是现有设计,委托我方做无效检索,最终检索到了相应技术点在先专利文献,其中4篇美国专利和6篇中国专利,无效历经2年多的时间,在开庭前一个月专利权方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帮客户争取到了一个圆满的和解撤诉方案。
  • 2021-02-23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不用赔偿
    律师价值: 原告于2011年申请的名为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在前期比对专利与产品技术特征过程中,梳理出了的溢流阀以及油箱有很大区别,我方未有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所记载的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主张积极应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庭审理了三次,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审理,过程虽然波折了一点,但最终还是不负众望,法院判决结果是不侵权。
  • 2021-06-11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此案产品属于不易购买的商品,原告在我方客户第三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收到客户资料经过分析之后,我们发现我们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对方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我方认为是不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我方产品作业讲解视频,法官、技术调查官和原告代理律师来到我们产品现场进行鉴定,因涉案产品技术复杂,此案开庭了三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辩护意见,作出不侵权判决。
  • 2022-07-1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线上发现侵权线索,后深入至厂房内部调查生产及仓库情况,结合当地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投诉后,起诉至法院。这是一起恶意性侵权专利维权的典范,我方专利为本领域的革新专利,并在美日等国家相继获得专利授权,属于高价值专利,而被告是属于明知故犯,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我方诉求。
  • 2022-08-18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客户收到传票之后,通过律师朋友转介绍到我们知识产权团队,案卷分析以及客户自身产品来由问清楚以后,我们初步判断合法来源成立的概率很大,通过类案检索加持,也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应诉策略按照合法来源抗辩来做准备工作,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之后,法官迅速组织调解,开庭之后7天内案件处理完毕。截止目前为止该案是立案到开庭下判决的最短周期判例。
  • 2023-07-3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被告共同研发开发一款空调扇产品装备,共同约定专利权属归双方所有,但被告将该装备的研发成功申请专利在由被告为法人的公司名下,在后期合作过程中被告决定退出该项目,原告退还被告就该项目的所有支出的费用,并要求被告将专利转让给原告个人所有,被告口头约定办理专利转让工作,但一直拖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支付我方诉求,判决涉案专利权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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